最後的單位蓋章是蓋收款單位的。收據裏的交款單位就是交付資金的人或單位,也就是說是誰來交的錢。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
壹般情況下,壹份收據主要應該包括以下的內容:
1、交款單位;
2、交款原因,也就是交的是什麽款項;
3、交款金額;
4、交款日期;
5、由收款人簽名或蓋章。
開具收據必須註意以下問題:
1、使用收據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和實際收入填開收據;
2、填開收據必須復寫,金額合計用大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和經辦人印章;
3、對填寫錯誤的收據,應當完整保存各聯,不得擅自銷毀;
4、禁止塗改、撕毀、轉讓、轉借、代開或者買賣、拆本使用收據;
5、禁止偽造、私刻收據專用章和監制章。
每本收據使用完後,經手人必須在封面填寫總金額、起止號碼,並加蓋其印章,交單位財務審核。
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制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收付款憑證,用於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壹般沒有使用發票的場合,都應該使用收據。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除上述幾種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