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是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財政、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收據不可以當發票用。收據可以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外部收據又分為:稅務部門監制、財務部門監制、部隊收據三種。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制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等。
開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符合條件的收據是可以當發票來報銷:
1、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余出差借款等,這個時候使用企業內部自制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2、企業和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可以入賬。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同樣可以入賬。還有稅務機關監制的收據,用於企業之間業務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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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壹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