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優先為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人發放營業執照,工商、衛生、公安、房管、勞動、城管、文化等部門。減半收取相關費用,並在場地、攤位、攤位等方面提供便利。
殘疾人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營業收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從事商業經營,如營業額較小,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免征增值稅。對農村殘疾人減免義務工、公益事業費等社會負擔。對各類殘疾的人工康復,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免稅費和管理費。
盲人的就業仍然集中在從事保健按摩的個人和組織。賓館、浴室、保健娛樂機構等按摩服務行業和社會醫療機構的按摩部門,應當優先聘用具有按摩技能和相應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此外,國家對城鄉殘疾人福利組織和殘疾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國稅部門對生產銷售殘疾人假肢、輪椅、矯形器的,經批準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工商戶從事其他應納增值稅業務的收入,按適用稅率(征收率)征收。經批準,地方稅務部門可以減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酌情減免殘疾人個體工商管理費和個體協會會員費。
個體工商戶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副縣長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減免稅申請書,直接向當地國稅、地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批準後免征。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發布時間:2007-12-27
發布日期:2007-12-27
市國家稅務局:
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發布以來, 以下簡稱文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以下簡稱文號),各省局收到各地市的壹些反映,要求對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過渡期有關問題予以明確。 通過研究,明確如下:
壹、原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財稅[2007]92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規定,2007年7月1之前的原福利企業(省級國稅、地稅、民政部門* * *認定,下同)在2007年7月至9月未繳納殘疾人“四項保險”,但
(2)原福利企業在2007年6月1之前被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從2007年6月1起認定為福利企業。
(3)原福利企業在2007年6月65438+10月1後按《民政部關於印發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103號)要求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從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為福利企業的次月起享受稅收。
(四)關於2007年6月10日至6月1日至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的當月,民政部門重新認定的原福利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問題,經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新建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福利企業在取得民政部門認定資格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從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三、福利企業稅收優惠審批問題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原則和國稅發[2007]92號、國稅發[2007]67號文件的規定,福利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屬於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稅務管理部門具體辦理。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