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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品稅務規定

壹、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理由:《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二、如果月銷售收入或應稅勞務20000元以下,是不需要交稅的(根據當地起征點確定具體數額)。

理由:《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 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壹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其他稅種另當別論。壹般不予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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