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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手續費的委托代銷貨如何核算?

收取手續費的委托代銷貨如何核算?

由於代銷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不確認收入,但需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賬戶,在商品發出時,將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轉入本賬戶的借方.當受托方將商品實際銷售後,應向委托方出具代銷清單.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價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貸記本賬戶.本賬戶期末余額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銷手續費,作為商品流通費用,計入營業費用.

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許多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銷售量,提高企業的銷售收入,增加企業利潤,采取代銷的方式進行商品銷售.在這項業務中會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種稅務處理.由於該銷售方式比較復雜,財會人員在會計處理上容易混淆.在雙方均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條件下,可以對雙方的處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收取手續費方式:

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嚴格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壹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壹般情況下,受托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托方提供的勞務報酬並按6%交稅增值稅.

發出商品與委托代銷商品有什麽區別?

1、發出商品:在壹般銷售方式下,企業對於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即企業對於發出的商品,在確定不能確認收入時,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借記"發出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銷商品:是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的壹種銷售方式.企業委托代銷發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

企業委托其他企業代銷商品時,在發出商品時,如果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比如以收取手續費方式代銷或視同買斷方式但對方未銷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況),那麽企業發出商品時,應該先將成本由"庫存商品"轉入"委托代銷商品",因此這個"委托代銷商品"與"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而"發出商品"科目的性質與"庫存商品"科目的性質是類似的,因此委托代銷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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