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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時間和納稅義務確認時間

法律主觀: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8.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第十壹條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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