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突出表現之壹。《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所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的、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的財物。此類違紀行為的認定應把握好三個方面:
壹是關於送禮的對象。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也包括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還包括其工作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私營企業主和個人,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二是關於“可能”。主要是立足於防範,只要是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必須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後果才去處理。判斷收受的財物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能以接受財物的黨員幹部主觀意願為依據,而應當從客觀上加以分析斷定,看黨員幹部的權力、地位是否會對對方當事人的政治、經濟等方面造成影響。壹般來說,只要存在上下級關系、管理監督服務關系,就構成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
三是關於“公務”。主要是指在黨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有關組織、監督、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事務。這裏的公務是廣義的公務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具體的公務活動。包括正在執行的公務活動,如執法機關對某場所的執法檢查,行政審批機關對某企業的項目審批,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的查封等;也包括宏觀的公務管理活動,如稅務局的黨員幹部接受轄區納稅企業負責人給予的財物等。此外,收受財物時並沒有正在執行具體公務活動,但是這些財物潛在的存在影響以後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同樣也不允許。
執紀實踐中,需要註意區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與受賄罪的區別。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財物行為並沒有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送禮人謀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財物。如果黨員幹部為送禮人謀取利益後收禮的,或者先收禮後又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送禮人謀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財物,則構成刑法規定的受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