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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企業贈送的禮品是否要交個稅

李老師:去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下發了通知,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李老師: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第壹,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第二,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第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李老師:不是的。《通知》中還明確: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第壹,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二,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 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老師:從《通知》規定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幾種情形可以看出:企業贈送的禮品如果直接和銷售或提供服務有關的,就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贈送的禮品與銷售或提供服務沒有直接性的,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許亮:我認為,雖然《通知》規定的很明確,但企業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執行起來就很難了。您想,企業年終在開總結表彰大會時,肯定要請上級領導和不少的關系戶參加,會議結束,在送給這些嘉賓的壹些小禮品的同時,再跟人家收壹定數額的個人所得稅,這場面壹定會很尷尬呀。  李老師:妳說的這個問題確實存在,不用說企業將禮品送給外面的嘉賓,這個稅不好代扣,就是企業逢年過節給自己職工發的元宵、粽子和月餅,如果按稅法規定來扣稅,那企業的會計人員也要頂住很大的壓力呀!  李老師:對於這個問題《通知》也有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許亮:這條規定很明確,它堵住了壹些企業把自己生產的產品贈送給客戶、然後把相關費用計入企業生產成本,來規避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漏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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