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價款和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具體來說,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出讓金;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價款。
2.土地開發、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征地拆遷補償、項目前期費用、建築安裝費用、基礎設施費用、公共設施配套費用和開發間接費用。這些費用允許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3.開發土地、建造新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夠按照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扣除。利息支出不能按轉讓的房地產項目計算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不得單獨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65,438+00%扣除。
4.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費是指房地產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印花稅。因轉讓不動產而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以作為稅收扣除。
5.附加扣除。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扣除20%。
(二)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無法準確計算收入和成本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確認扣除項目的金額:
1.土地費用和房地產開發費用由市縣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銷售收入的50%至70%範圍內扣除,並報省級地方稅務局備案。
2.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總額的65,438+00%和開發土地、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費用扣除。
3.已計入管理費用的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不再重復抵扣。
4.納稅人成片轉讓土地使用權,分期分批開發轉讓的房地產。扣除項目的分配方式以出讓土地為主,按土地面積比例計算;房屋、建築物轉讓的,按照建築面積比例計算。
5.對於第壹款規定的“50%-70%”的費用扣除,已經考慮了附加扣除因素,因此不再給予20%的附加扣除。
(三)轉讓舊房屋、建築物的,按照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和房地產轉讓相關稅費確定扣除額。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轉讓舊房屋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新的折現率所得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