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什麽樣的訴訟,訴訟肯定是在打證據,可見收集和質證證據是多麽的重要。收據在訴訟中是有效證據嗎1。“收條”是指在收受他人或單位錢物時,寫給對方的壹種憑證。正式收據又稱收據,無論收到的是錢還是貨,都可以開具,可以用來證明支付錢或貨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方履行了貨款義務後,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貨款,乙方收貨時必須向甲方出具“收據”(收據或發票)。2.“收據”壹般伴隨著基本合同。基礎合同可以是銷售合同、承包合同、運輸合同等。借條和收據的法律效力是不壹樣的。借條的目的是確認壹個已經單方面履行的借款合同關系。借錢時必須打借條,不能用收據代替。借據是壹種簡化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按約定向貸款人歸還借款或物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3.“收條”和“借條”是完全不同的。單獨的“收據”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有財產收付的事實,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據不是債務的必然證明。“曾有這樣壹個案例:甲借錢給乙,乙開具“收條”讓甲領取。後來如果乙方不還錢,甲方就拿著收據起訴乙方,但乙方拒不承認借款。結果,法院判決A敗訴。A敗訴的原因很簡單。在B不承認債務的情況下,僅憑壹張收據並不能證明“B欠A錢”的對象。因此,“收條”和“借條”不能亂用。4.收據和發票的區別。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支付商品或費用的壹方往往會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發票”和“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發票”比“收據”更正式、更規範。所謂“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無論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還是從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角度,在正規交易中,買方在支付貨款(費用)時要求對方開具發票都是必要的。以上是收據在訴訟中是否為有效證據的介紹。收條表明已經收到對方的錢,是雙方借貸關系的重要體現。只有收據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在以後可能的糾紛中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