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即財稅〔2016〕36號文的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第二點“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其中“(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規定“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前沒有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以下簡稱“營改增業務”),在發生營改增業務時,此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能用於抵扣營改增業務的銷項稅額(包括日後的營改增業務銷項稅額)。該部分留抵稅額主要是企業納入營改增試點之前購進貨物及勞務取得的進項稅額,故稱為“貨物和勞務掛賬留抵稅額”(以下簡稱“掛賬留抵稅額”),只能從以後采取壹般計稅方法的“貨物及勞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直至抵扣完畢。
隨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中第二點,其中第“(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四)”條明確了“掛賬”處理的操作,就是將“掛賬留抵稅額”從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壹般項目”列“本月數”欄目全部“掛賬”到右側“本年累計”欄目上,利用第13、18、20欄的“壹般項目”列“本年累計”這幾個閑置欄目進行計算,實現營改增業務的銷項稅額不得抵扣“掛賬留抵稅額”,“掛賬留抵稅額”只能按比例從“壹般貨物及勞務”的銷項稅額抵扣的政策功能。從廣東省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報軟件來看,申報軟件設置了“掛賬”處理功能,能自動根據“壹般貨物及勞務”和營改增業務的銷項稅額,分別抵扣“掛賬留抵稅額”和其他進項稅額,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為納稅人節省大量精力和時間。
為何75號公告將它停止使用呢?
“掛賬留抵稅額”的實行,納稅人實際上是幾多歡喜幾多愁。如果發生營改增業務當月,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壹般貨物及勞務”的應稅銷售額比營改增業務銷售額大的,那“掛賬留抵稅額”還是可以從“壹般貨物及勞務”的銷項稅額抵扣絕大部分;而營改增業務的銷項稅額可以從當月取得的進項稅額(註意,當月取得的進項稅額包括當期購進貨物及勞務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得到抵扣,因此對納稅人的稅負略有影響。如果當月營改增業務銷售額比較大,甚至比“壹般貨物及勞務”的應稅銷售額大,“掛賬留抵稅額”只能從中抵扣壹部分,當月納稅人的稅負增加;但隨後企業壹般會采取延後抵扣取得進項稅額的辦法,或者因營改增業務的不經常發生,從而加大“掛賬留抵稅額”的抵扣力度,使稅負逐漸降低。壹般的中小企業三五個月後“掛賬留抵稅額”會抵扣完訖。即使企業的“掛賬留抵稅額”比較大,也會不斷消減,使得稅負逐漸趨於正常。
但是,對於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出口企業壹般納稅人來說,“掛賬留抵稅額”卻可能是“啞巴吃黃連”的感覺。因為壹旦發生營改增業務,之前累積的“期末留抵稅額”必須全部“掛賬”(這個數額可能巨大)。很多出口企業日常經營中內銷銷售額壹般很少,因此“壹般貨物及勞務”的銷項稅額很小,甚至沒有。這樣無法將“掛賬留抵稅額”轉化到“期末留抵稅額”的“本月數”欄目,“本月數”幾乎為零。“免抵退稅”辦法計算當月退稅的壹個重要依據是“期末留抵稅額”的“本月數”(註意,不是“本年累計”)。如果“期末留抵稅額”的“本月數”很少,甚至為零,則出口企業得到的退稅很少,甚至無法得到退稅。這個問題在出口貨物占整體銷售額大部分的生產出口企業中尤為突出。“掛賬留抵稅額”只能抵扣,不能退稅的實質嚴重阻礙到這些生產出口企業的正常退稅,削弱了國家對出口企業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出口企業的稅收出負擔,影響了出口企業的健康發展。
75號公告停止使用“掛賬留抵稅額”,並將之前余留的“掛賬留抵稅額”轉化到“期初留抵稅額”“本月數”欄目上(出口企業最終轉化到“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數”欄目上),徹底消除了“掛賬留抵稅額”對營改增納稅人的不良影響,使出口企業回歸到正常的發展軌道上,使出口企業得到正常退稅,極大降低了出口企業的稅收出負擔,同時免除出口企業發生營改增業務的後顧之憂,使國家對企業營改增稅負只減不增的承諾“不掛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