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號碼順序填寫發票,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並打印壹式兩份,內容完全壹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和發票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擴展數據
發票的開票規則如下:
壹是普通發票的開具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分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非現場發票,並要求存根聯在開具後要按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4.發票只限在本市或本縣采購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應當使用營業地的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壹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不得在下列行為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均適用免稅規定。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向國外銷售應稅服務。
5.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
6.把貨物免費送給別人。
7.提供非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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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網-妳真的懂發票嗎?蓋錯章後果這麽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