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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壹***有10項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等。

清單所列出的問題,都是與市場主體日常辦稅息息相關、高頻發生的事項。壹些企業和個人首次納稅違法行為的產生原因很多,有的可能對業務不熟悉或者對稅收法律法規等不了解;有的是因為壹時疏忽或者是不清楚情況造成的,並非有意違法。這些情況在中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特別是新辦企業中較為多見,為經營者無形中增加了風險和困難。

“首違不罰”涉稅事項清單制度,不僅給了第壹次在納稅方面輕微犯錯的企業壹個寶貴的整改機會,而且是對企業的壹次提醒,敦促其在限定時間內積極主動改正或消除違法狀態,防止再次犯錯。“首違不罰”制度在於讓犯錯方記取教訓,使稅收執法方式更加科學優化,使市場主體不至於因為壹次輕微的無心之過留下處罰記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是對於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因此,在稅收實務中,對於“首違不罰”的適用,必須把握好三個基本前提:壹是首次發生;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內改正。

實踐中,“首違不罰”還需要註意兩個方面。

壹是嚴格區分“首違不罰”範疇。推廣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清單制度,其目的體現在兩個方面:為了推動稅務執法部門和企業***同從快從簡解決問題,降低執法成本,提升執法效率,促進稅法遵從;為了更好地服務納稅人,讓執法方式更適應市場變化、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但是,這不意味著只要是“首違”,就壹定不處罰。如果不加區分地對企業違反稅法行為免予處罰,會導致壹些主動違法、惡意違法行為逍遙法外,是對營商環境的破壞,也是對自覺守法企業的不公。因此,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壹定要做好是否屬於“首違不罰”範疇的區分工作。

二是“首違不罰”需嚴格執行裁量基準制度。“首違不罰”涉稅事項清單在具體執行中如何界定,如何區別對待,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需要做好更多具體細致的工作,把區分的標準定得更細、要求說得更明,避免基層在執法過程中自由裁量權過大。要強化“首違不罰”清單和裁量基準的配套實施,壓縮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防止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而使“首違不罰”產生負面效應,避免自作主張、擅用“首違不罰”釀成執法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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