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違免罰是指第壹次違章免除處罰。這個規定並沒有在全國適用,只在深圳適用。適用的條件是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24個月內該機動車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等。但是,首違警告也需要車主自己處理,首次違章警告使用滿24個月後,車主還可以繼續使用首次違章警告,在此期間的違章需要正常扣減分數和罰款。而且不是所有的違規行為都能夠歸為首次違規警告的,比如酒駕,不適用該政策了,壹般是當場處罰車主。
首違免罰適用對象是非營運的小型客車和微型客車、非機動車、交通參與者,適用條件是在溫州市範圍發生的,情節輕微且及時糾正的部分交通違法行為(高速公路交警、鐵路公安、綜合行政執法局管轄的違法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