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問責任制是針對群眾對機關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和辦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實際問題,而采取的壹項便民工作制度。該制度規定群眾來訪時,機關在崗被詢問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要求首問責任人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或要求,無論是否是自己職責(權)範圍內的事,都要給群眾壹個滿意的答復。對職責(權)範圍內的事,若手續完備,首問責任人要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結;若手續不完備,應壹次性告之其辦事機關的全部辦理要求和所需的文書材料,不要讓群眾多跑或白跑。對非自己職責(權)範圍內的事,首問責任人也要熱情接待,並根據群眾來訪事由,負責引導該人到相應部門,讓來訪群眾方便、快捷地找到經辦人員並及時辦事。對不遵守首問責任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相應處理。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系統首問責任制度(試行)》
第二條 首問責任制是指首問責任人為納稅人辦理或有效指引納稅人完成辦理涉稅事項的責任制度。
首問責任人是指納稅人到稅務機關或通過電話等方式辦理涉稅事項或尋求涉稅幫助時,首位接洽的稅務工作人員。 第三條 首問責任人適用於各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納入首問責任人制的業務範圍包括:涉稅業務辦理涉稅業務查詢納稅服務投訴和稅收工作建議
納稅人對於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和幹部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以及信訪事項,依據有關專門規定處理。
第五條 首問責任人受理納稅來電、來訪時,應禮貌熱情、認真聽取、詳細了解納稅人需求,做到及時辦理或有效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