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438+10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化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認定的通知》(國〔2009〕37號),實際上是對受控外國公司認定和管理具體辦法的特別規定。據此,如果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下的外國企業成立於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和挪威,則無需將該外國企業未分配或減少的利潤作為股息分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的當期收益。該文件為企業設置了壹項附屬義務,即中國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需要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設立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南非、新西蘭、挪威。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僅針對設立在避稅地的外國企業,設立在上述非低稅率國家或地區的企業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約束。實踐中,壹般來說,低稅率的國家或地區,包括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傳統避稅地,壹般被認為是有效稅率低於12.5%的國家或地區。如果中國企業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會出現較大的“受控外企”風險。對於壹些不對股息和其他所得征稅的國家或地區,如香港,我國稅務機關也可能認定我國企業從那裏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實際稅負低於12.5%,從而適用“受控外國企業”的規定。然而,中國稅務機關並未就上述問題出臺明確規定。
為了不影響投資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也為了避免防止受控外國公司避稅,阻礙企業的海外發展,《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八十四條規定,只要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符合壹定條件,就可以避免將外國企業未分配或減少的利潤作為股息分配處理,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收益。條件是:(1)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收國家(地區);(二)主要來源於積極的經營活動;(3)年利潤總額低於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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