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在2023年的業務,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季度30萬),開具普通發票,享受適用征收率1%的免稅優惠;
2.如果需要開專票,不管月銷售額是否超過65438+萬,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開1%的專票,或者開3%的專票,或者根據收入情況,開部分1%的專票,開部分3%的專票,按1%執行。
3.納稅義務發生在2023年,月銷售額超過654.38+萬(當季30萬)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開具654.38+0%普通票、654.38+0%專用票和3%專用票,需要按照具體開票率全額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與壹般納稅人的區別如下:
1,使用不同的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只能使用普通發票進行銷售,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購買的貨物和壹般納稅人壹樣,可以領取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2.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不同。壹般納稅人按照“抵扣制”計稅,即按照產出減去投入後的余額納稅;
3.用不同的稅率,壹般納稅人分為0稅率、13%稅率和17%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和商業企業為4%;工業企業6%(免稅除外)。
壹般納稅人認定如下: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2.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小規模納稅人資格;
3.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
綜上,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的經濟能力,免稅政策也是可有可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