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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上說,我國的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那麽外國的呢?中國古代呢?

我國的稅收取之於民十,用之於民壹

外國發達國家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教育

世界各國公***教育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GNP)的百分比按地區劃分,北美和西歐最高,平均達到5.7%,其次為拉美和加勒比海及撒哈拉以南非洲為 5.0%,中東歐4.9%,東亞和太平洋 4.7%,阿拉伯國家4.5%,南亞和西亞 3.6%,中亞3.2%。

歐盟國家

丹麥8.28%,瑞典6.97%,芬蘭6.31%

發展中國家

巴西4.4%,墨西哥5.3%

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壹國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標之壹,研究表明,當人均GDP達到800-1000美元時,公***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下限為4.07%-4.25%。我國人均GDP1998年已經超過了800美元,現已超過了1000美元,但公***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只有3.28%。低於世界各國5.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於發展中國家4.1%的平均水平。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教育報告》1998年統計表明:我國是用占世界1.18%的教育經費培養占世界18.45%的學生,基礎教育的投入則更少。

醫療

中國2004年在醫療衛生的投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0.82%;,全世界倒數第四!!

巴西是7.8%;

我們常年援助的非州烏幹達是5.8%;

世界平均是5.6%;

2006年增加了,占2.62%,仍然不到世界平均的50%!!!!

住房

這個就不用說了

三公支出

公款吃喝、公車私用、公費出國9000億

各國行政管理費(或曰公務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比[約1/3]

德 國(1998年) 2.7%

埃 及(1997年) 3.1%

英 國(1999年) 4.2%

韓 國(1997年) 5.1%

泰 國(2000年) 5.2%

印 度(2000年) 6.3%

加拿大(2000年) 7.1%

俄羅斯(2000年) 7.6%

美 國(2000年) 9.9%

中華人民***和國(2000年)25.7%

用於教育,醫療的比列:

中國:3.8%

印度:19.7%

美國:21.5%

日本:23.3%

1、中國行政成本占財政收入的比例,2006年上升為24%,世界第壹,

大約是德國的十倍。

而這個十倍的前提是:中國的不到德國的60%,

而財政收入卻是德國的1.2倍。

60%m1.2倍,十倍,換算壹下,同等條件是德國的20倍。

2、中國2004年的數據估計:

◆全國公款吃喝: 3.700億元

◆公車消費: 3.986億元

◆公款出境旅遊: 2.400億元(300億美元)

◆公款賭資外流: 2.000億元

◆僅這幾項開支合計就是: 12.086億元[約收入的1/2]

◆而當年的財政收入是: 26396.47億元。

我國每人壹年承擔多少“三公”費用?

用於官員的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和公車消費{“三公”}費用約計14085億元,

占2005年財政收入31649.29億元的44.5%。

但是,我國還有大量預算外、制度外的資金沒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成為單位的自留資金。這部分資金,據有關專家測算全國壹年約有9000億元,因而2005年全國的財政收入應該說有4萬億元{40649億元]。

所以,2005年的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和公車消費的14085億元支出,

占了財政收入4萬億元的35%。

這即是說——我國每100元的財政收入中有35多元

是用於官員的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和公車消費。

2005年我國公款吃喝的數字是6000億元,

2005年末全國總人口是130756萬人,

那麽,全國人均壹年承擔的公款吃喝費用是458.87元。

據中紀委、公安部、察監部、審計署最新的壹份公車使用情況的統計結果顯示,到2007年11月30日,我國公務用車為5221755輛。

壹輛公務車壹年的費用

[含司機工資、福利、保養維修、汽油費、折舊等全部費用],

約為20萬元,

因此,我國公車費用每年為10443.5億元。

仍按2005年末全國總人口是130756萬人計算,

那麽,全國人均機年承擔的公車費用是798.7元[~800元]。

公費出國費用沒有看到新的數據,

仍以每年4000億元和全國總人口130756萬人計算,

那麽,全國人均壹年承擔的公費出國的費用是305.91元。

綜上,全國每人壹年承擔的“三公”費用是1563.48元。

根據各國財政部和歐盟的數據綜合計算,2010年各國稅負率和稅負工作天數如下(由高到低):

匈牙利:稅負率為59%,納稅人為稅工作218天

比利時:稅負率為59%,納稅人為稅工作215天

法國:稅負率為56%,納稅人為稅工作207天

德國:稅負率為55%,納稅人為稅工作200天

瑞典:稅負率為55%,納稅人為稅工作200天

澳大利亞:稅負率為52%,納稅人為稅工作191天

荷蘭:稅負率為50%,納稅人為稅工作184天

羅馬尼亞:稅負率為49%,納稅人為稅工作178天

波蘭:稅負率為48%,納稅人為稅工作174天

以色列:稅負率為47%,納稅人為稅工作173天

意大利:稅負率為46%,納稅人為稅工作169天

丹麥:稅負率為46%,納稅人為稅工作168天

立陶宛:稅負率為45%,納稅人為稅工作167天

芬蘭:稅負率為45%,納稅人為稅工作166天

捷克:稅負率為45%,納稅人為稅工作165天

希臘:稅負率為45%,納稅人為稅工作164天

斯洛文尼亞:稅負率為45%,納稅人為稅工作164天

拉?維亞:稅負率為44%,納稅人為稅工作161天

克羅地亞:稅負率為44%,納稅人為稅工作161天

愛沙尼亞:稅負率為41%,納稅人為稅工作150天

葡萄牙:稅負率為41%,納稅人為稅工作150天

英國:稅負率為41%,納稅人為稅工作150天

保加利亞:稅負率為40%,納稅人為稅工作145天

西班牙:負率為37%,納稅人為稅工作136天

盧森堡:負率為37%,納稅人為稅工作135天

冰島:稅負率為32%,納稅人為稅工作117天

美國:稅負率為27%,納稅人為稅工作99天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匈牙利、比利時、法國、德國、瑞典、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勞動者在壹年當中要用大半年的時間為稅工作,為自己工作的時間不足半年。

4. 中國稅負:中國人壹年為稅工作161天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2010年統計公報》,2010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為397983億元,稅收總收入為73202億元,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919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10年末總人口為13.41億人。

又根據《2009年統計公報》,中國鄉村人口占總人口的53.4%。由以上數據可以計算出:中國農村人口為7.16億人,城鎮人口為6.25億人,農村居民總純收入為42380億元,城鎮居民可支配總收入為119431億元,全國居民可支配總收入為161811億元。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數據,2010年個人所得稅實現收入4837億元,註意,這裏的個人所得稅不單指工資收入所得稅,還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收入、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收入、勞務報酬、稿酬、股息、財產租賃、偶然性所得等很多項個人收入所得。如果把各項個人收入所得稅拿出來計入居民總收入,則得出2010年中國居民總收入為166648億元。

由此,我們得出2010年中國稅負率為43.9%,中國納稅人需要為稅工作161天。

通過以上數據分析對比可知,中國人的稅負在世界上是排在中等偏下的位置,與拉脫維亞、克羅地亞相當,與英國接近,但遠遠高於美國。由於中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只占總稅收的6.6%,中國人的稅負主要是由間接稅構成,也就是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營業稅、土地稅、資源稅等稅種。所以,中國要減輕稅負,不應朝個稅開刀,而要在間接稅上做文章

我國賦稅始於夏代,“夏後氏五十而貢”。即以五十畝地為計量單位,並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壹,作為向國家繳納的貢賦。

西周實行井田制,土地分賜給各級貴族,但只有享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不準轉讓和買賣。國家將方裏土地按井字形劃為九區,中壹區為公田,余八區為私田分授八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獲全部繳給領主。

春秋戰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 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須按畝交納土地稅。初稅畝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第壹次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按勞力計征的力役地租制,確立了以田畝計征的實物地租制。

秦除按地收租外,還論戶取賦,也就是所謂的口賦,即人頭稅。

漢朝時期,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征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受者,農民的賦稅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是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壹,文帝時實行三十稅壹,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壹。

唐朝的租庸調稅制是對唐朝以前我國兩千多年來各朝代所實行的實物稅的總結。租庸調制的內容是:丁男每年向國家交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麻,稱作調。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稱作庸(服役發展為可納絹代役)。租庸調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的,均田制規定每個成丁的農民都受田壹百畝,因此國家征收租庸調時只問丁身,不問財產。(以上按人丁為主,以下以田畝為主)

均田制後遭破壞,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始改行兩稅法。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額,向當地人民征收。兩稅法變租庸調以人丁為征收賦稅標準的原則為以財產、主要是土地為征收標準的原則,合並為戶稅和地稅。(征稅時間逐漸固定)

宋仍沿襲唐兩稅法,王安石實行方田均稅清丈土地,符合公平稅負原則。

元朝田賦法的不統壹,北方仿行唐租庸調法,江南仿唐兩稅法。

明代初行兩稅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壹條鞭法"的賦役改革,將各種賦役盡可能歸並為幾項貨幣稅,以征收貨幣代替征收實物和征發差役。這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壹次重大改革。但沒能徹底實行。(實物地租為主逐漸趨向於以貨幣地租為主)

清初則繼承明制,繼續實行壹條鞭法,但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稅目。雍正年間,實行“攤丁入畝”。 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征收丁稅的固定丁稅總額,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第二步實行地丁合壹,將丁銀攤入田畝,征收統壹的地丁銀。“攤丁入畝”的實行完成了賦役合並,取消了征稅的雙重標準。人頭稅基本廢除。

PS. 稅法有其發展趨勢,但也不斷反復。像唐朝時的‘兩稅法’、明朝時的‘壹條鞭法’、清代時的‘攤丁入畝’等等。每次稅費改革,將前面濫征的各種攤派與附加,與正稅合在壹起壹並征收。然而改革之後,漸漸政府忘記了這壹並征收的賦稅,本身已經包含了攤派和附加,再次另行攤派。結果是改壹次,賦稅增加壹回。這就是所謂的歷史上有名的‘黃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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