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征稅主體是哪壹方?
征稅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行使的稅權內容是稅收征管權,包括稅收征收權、稅收管理權和稅收入庫權;征稅人在稅收征繳活動中的行為是稅收征收,即依法將應收的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從國際上通行的稅務機關設置體系來看,稅務機關和海關壹般承擔代表國家收稅的角色。有學者對稅收管理機構設置的國際慣例進行了比較研究,得出的結論是,大多數國家的稅務部門和海關部門都隸屬於財政部,但目前的趨勢是賦予稅務部門更大的稅收管理自主權。而且在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國家,壹般有兩套稅務機構分別征收中央稅和地方稅。
第二,征稅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征稅人權力的主要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如辦理稅務登記的權利;有權管理賬簿、發票和憑證;有權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有權接受和處理納稅申報;有權按照規定的稅收形式征收稅款和委托征收稅款;有權憑稅務機關的證件進行稅務檢查等。
稅務人員的職責是: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有義務提供稅務咨詢服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了解稅法規定和納稅程序的義務;辦理減稅、免稅、退稅和延期納稅手續;負責為稅務檢查保密,為投訴人和檢舉人保密;有義務收稅入庫。對稅務爭議,有向上壹級報告、履行行政復議、應訴的義務,按規定負責稅務行政賠償。
由於稅務機關的特殊性,征稅人的權利和責任很容易變成稅務機關的權利和責任,進而演變為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審計困難;
5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