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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公司簽了合同 款已付了 銷貨方不開發票屬不屬於違法?稅務局有沒有義務要求它開發票?

根據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因此,不開發票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因此,稅務局有義務管理不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又根據《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因此,稅務局有權利處罰。

再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因此,妳有權利舉報。

不開發票,其實是壹種逃稅行為。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辦法》

第八十壹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因此,稅務局不處理行為屬於不行政不作為,應當受到處罰。

以上是行政責任。如果妳因為沒有拿到發票造成了自己的稅收損失,可主張賠償。理由就是:開票是法定義務,也是壹種合同的附隨義務,不開票是壹種違法行為,也是壹種違約行為,,而這種違法行為(違約行為)又造成了妳的損失,可以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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