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有兩種計算方式:
1,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免稅收入。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提現支付。
2.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按照實際增值稅和消費稅的1%計算繳納。
第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免稅收入。
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提現支付。
各省市征收比例不同,比如0。06%提取並支付。浙江省為0。01%。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的規定,自20111(繳款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各省市稅務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二、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按照實際增值稅和消費稅的1%計算繳納。
例如,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依據,與相應的增值稅、消費稅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2065438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增值稅、消費稅實際征收的1%調整為0。5%。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稅範圍的通知
第壹條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擴大到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季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