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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有哪些規定?

問:稅法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計算;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稱籌建期,是指企業獲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止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匯兌損益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利息支出。新會計準則中的規定: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而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對資產的定義。《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第三章資產第二十條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並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前款所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計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形成資產。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種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不享有某種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可以被企業控制。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第二十壹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壹)與該資源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二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納入資產負債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2。主要會計處理6602管理費用壹、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由企業承擔的公司費用(包括行政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差旅費等。)、代理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等。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不需要設置本科目,本科的核算內容可以並入“銷售費用”的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部門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根據成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三、管理費用的主要會計處理。(1)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職工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登記費和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借記本科目(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二)行政人員的職工薪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三)行政部門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業務招待費、代理費、咨詢費、律師費、技術轉讓費、研究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研發支出”等科目。按規定計算確定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四、期末,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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