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具體規定如下:
壹、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裏的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及服務業項目。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壹)交通運輸業納稅地點。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根據運輸體制和企業經營實際情況,為便於有利企業經營、方便征管,對交通運輸業的具體納稅地點規定:
1.中央鐵道運營業務,由鐵道部匯總在北京申報繳納。合資鐵路運營業務,由合資鐵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地方鐵路運營業務,由地方鐵路管理機構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基建臨管線運營業務,由基建臨管線管理機構在其所在地申報繳納。
2.航空公司的運營業務,在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3.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管道局管道運輸業務,在核算盈虧的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
4.長江輪船總公司所屬單位運營業務,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報繳納。
5.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掛靠人,向其發包、出租或所掛靠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他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個人向其運營車輛的車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建築業的納稅地點。營業稅法規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縣(市)工程,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即地稅局)確定。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金融保險業納稅地點。
1.各銀行總行業務的納稅地點為總行機構所在地,其中交通銀行總行業務的納稅地點在上海,向上海市國稅局申報繳納;其他銀行總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國稅局申報繳納。各銀行總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國家開發銀行總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中國民生銀行總行、華夏銀行總行、中信實業銀行總行、交通銀行總行。
2.銀行總行以下機構及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核算單位的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委托貸款業務,由受托方代扣後,向受托方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4.國家開發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暫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繳,由總行匯總後申報繳納。
5.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委托貸款業務,在其省級以下機構成立前,則由受托方中國農業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6.境外保險機構在我國境內承保保險業務的納稅地點。在境內設有代理部門或委托機構代辦的,為代理部門或代辦機構所在地,在境內不設代理部門的,為境內投保人所在地,分保境內保險機構承保的保險業務的,為初保人所在地。
(四)在我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五)在我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六)在我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七)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關於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繳稅地點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營業稅稅款。但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的總承包人,扣繳分包或者轉包的非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程的營業稅稅款,應當向分包或轉包工程的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這裏應予以明確的是,機構所在地包含以下含義:
(壹)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為稅務登記所在地。
(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為其駐地;個人的納稅地點為其居住地,系指實際居住地,而非戶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