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索取憑據”
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款憑據的當天。”該條例中按銷售結算方式作出不同具體規定,其中,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在稅收征管實踐中,上述“索取憑據”壹般被理解為開具銷售發票、已經購貨方簽收的提貨單等。從法律形式看,它們是銷售方向購貨方索取貨款的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憑據。
2.重“合同”
《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均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 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重“結算手續”
上述二暫行條例中均規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在實務中,如果發出貨物的時點先於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點,則以貨物發出時點為準確認納稅義務;反之,如果發出貨物的時點晚於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點,則按合同約定交貨時點確認納稅義務。
《消費稅暫行條例》還單獨規定: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值得註意的是:無論是我國適用境內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均未對壹般商品銷售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務工作者通常認為其與流轉稅法規中的有關規定是壹致的,或認為既然流轉稅法規已作規定,所得稅法中沒有必要再作重復規定。由於流轉稅與所得稅的征稅對象並不相同,且由於不同的實體法進行規範,筆者認為,在今後的稅制改革和稅法建設中,有必要明確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以避免造成理解上的分歧。
天津市塘沽區向陽三小居住證持有人子女2023年濱海新區義務教育(小學階段)實施辦法
壹、應用方法
(1)報名時間
165438+10月1至2022年30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每周六13: 30-15: 30。
(二)註冊地和管轄範圍
報名地點:疫情防控期間,家長掃描學校提供的二維碼,進行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