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付款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銀行存款或現金。
問題2:逾期繳納營業稅的滯納金如何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希望對妳有幫助。
問題3:增值稅滯納金是如何計算的?增值稅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將每月應納稅額乘以稅率和逾期天數(壹般按萬分之五計算),然後相加得到總逾期金額。
問題4: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按每日萬分之五收取5分,教育費和地方教育費附加費由大堂電腦自動計算。
問題5:增值稅滯納金如何計算?所有稅種都壹樣,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問題6:如何計算欠稅金額*滯納金率*天數,即按日計算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未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未按還款期限償還貸款的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或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進行經濟制裁的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2),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
問題7:財務規定中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每天按滯納金的0.5%收取。2005年3月5日65438+萬元稅款延遲到3月25日,* * *延遲20天。
滯納金=100000*20(天)*0.05%=1000(元)
問題8:增值稅和滯納金怎麽算問:最近?稅務局查了我們公司2009年的納稅情況後?作出檢查處理決定?我們公司應該納稅嗎?此外,還將被處以逾期罰款。《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除了責令稅務機關限期繳納?從欠稅之日起?按日收取逾期稅款0.5%的滯納金。打擾壹下。滯納金的計算日期從欠繳稅款之日起至繳納稅款之日止?還是從欠稅之日到稽查局檢查之日?
答: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除了責令稅務機關限期繳納?從欠稅之日起?按日收取逾期稅款0.5%的滯納金。但是沒有具體文件規定滯納金的計算截止日期?建議您詳細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問題9:如何計算稅收滯納金的比例?1.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也就是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代扣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為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但納稅人拒絕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造成代扣代繳。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明確:“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的規定,代扣代繳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 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於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 從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拒絕被扣留的情況上報,稅務機關將進行處理。滯納金有兩種:
(壹)扣繳義務人暫緩繳納相當於稅款的款項,並在壹日內申報的,稅務機關可以及時收取暫緩繳納的款項,不涉及滯納金。
(二)扣繳義務人未暫緩繳納相當於稅款的金額,但在壹日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為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違反代扣代繳稅款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附加費沒有明確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未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或者收繳未繳的稅款。”前者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主體和違規罰款的主體,後者規定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扣繳方法。作者認為:
(1)扣繳義務人在法律賦予扣繳義務的同時,納稅人不必自行承擔申報納稅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未告知納稅人應扣繳的稅款的,納稅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應對所扣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
問題10:地稅滯納金怎麽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滯納金(含節假日)的計算方法為:應付滯納金=滯納金×逾期天數×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