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的基本要求。
(壹)要求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開具普通發票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內容應包括貨物(或勞務項目)名稱、單價、開票所需金額等基本要素;申請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統壹設計。個人少量銷售商品和服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稅務機關對要求代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購買方(或接受勞務的服務方)出具的合法身份證件和書面確認證明,壹致後方可代開發票。
(3)指定專人負責開具普通發票,壹般應采用電腦開具,並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不可更改;如果暫時無條件使用電腦,也可以手工填寫。無論是電腦開具還是手工填寫,都必須加蓋稅務機關開具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4年第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禁止非法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臨時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開具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