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取相關材料的權利
首先,必須區分取證的權利與企業查稅。
事實上,稅局經常通過行使從他處調查取證的權利來隱蔽地進行稅務檢查。人們普遍認為,稅局意欲使這兩種程序互相混淆。然而,進行查稅的時候,納稅人可以獲得壹定的保障:查稅通知的送達,通知必須告知被查稅人能夠獲得顧問協助,某些情況下對檢查期限的限制,以及允許反駁辯論。這些保障是稅局在行使從其它部門調查取證權利時候,可以不給予納稅人的。因此對於納稅人來說,這兩種程序存在著根本的區別。
因此,企業查稅是為了在檢查完賬目以後,能夠查實納稅人簽署的報表真實性和準確性,在檢查完成後,確定企業是否偷逃稅務。在他處調查取證權是為了使稅局單方面獲取有用的信息。
相反,稅局可通過在他處調查取證所收集的基礎信息,考慮是否進行壹次正式的企業查稅。不過稅局必須尊重納稅人的權利和保障,必須重視對他們的權利與保障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他處調查取證權意味著稅務人員有審查權,並在需要時可以復制文件,以使他們檢查納稅以及征稅。
不論是本土法國納稅人或外國人納稅人,都可能被強制要求提供這些文件,第三者也必須提供這些文件。
原則上,從他處調查取證權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特殊手續。稅局行使此項權力,無需提前告知納稅人,也不用通知納稅人的顧問。然而,在實踐中,法律還是采用了相當多的形式保護被查稅的企業與個人,如:稅務人員應將他們檢查中發現的情況通知給納稅人,允許當事人獲得顧問的協助。
另外,稅局在第三人處收集到的證據也應提供給納稅人。過去法院通過對稅局的起訴,用法律程序的形式對稅局在他處調查取證,對公民進行保護,以使被查稅者有說辯的機會,有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未完待續)
孫寒光
法國法律博士巴黎法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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