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外貿企業出口每壹批次貨物,尤其是初次收到采購發票的企業,都會逐壹發函進行函調,具體做法是:由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當地主管退稅部門函調(原來都是紙質函調,通過郵寄,現在壹般都用電子形式的,分地區要求也不同)到妳的供貨方的主管國稅局,通過供貨方國稅局對供貨企業實地調查,查看是不是業務真實,是否如實做了銷售及交稅等,然後再將信息反饋給發函方稅務局,完成此次貨物的函調手續。
但是時間上來說,跟當地的稅務局辦事效率有關系,壹般會是1-2個月,有的時候時間更長,這個時間是不確定因素。壹定要註意資料盡量準備齊全,這樣辦事時間才能縮短。
二、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1號)提出函調要求,向出口貨物供貨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發函調查。
(1)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
(2)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3)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4)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註企業,且出口關註商品的。
(5)關註企業首次出口關註商品的。
(6)出口企業首次從關註企業購進關註商品出口的。
(7)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
A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於合理上限的。
B出口關註商品,且關註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C出口關註商品,且關註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D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