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熱線受理範圍如下:
1、國稅系統稅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稅業務的咨詢;
2、國稅管轄範圍的納稅人基本信息等涉稅查詢;
3、國稅管轄範圍的壹般稅收違法舉報(包括發票違法舉報、稅務登記違法舉報等);
4、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態度不滿意而進行的投訴;
5、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效不滿意而進行的投訴;
6、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而進行的投訴;
7、對國稅機關在規範行政執法、提高服務質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見與建議;
8、按規定應受理的其它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