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009年國家稅收政策的主要變化。增值稅條例主要在五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壹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增值稅條例修訂前,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樣企業購買機器設備的稅負比較重。為減輕企業負擔,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購買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買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了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二是為了堵塞轉型可能帶來的壹些稅收漏洞,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自用消費品(如汽車、遊艇等)所含的進項稅,)與企業技術升級無關,容易與個人消費混淆的,不得扣除。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6%。根據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1998起將小規模納稅人分為工商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考慮到增值稅改革後壹般納稅人增值稅負擔普遍減輕,為平衡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稅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就業,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同時,考慮到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十分普遍,在實際征管中很難明確區分工商小規模納稅人。因此,修訂後的增值稅條例不再為小規模納稅人設定工商稅率,稅率降為3%。第四,修訂後的條例體現了壹些現有的增值稅政策。主要是補充關於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取消不再執行的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免稅規定。五是根據稅收征管實踐,為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緩解征收大廳納稅申報壓力,將納稅申報期限由10天延長至15天。明確了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二、消費稅條例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壹是將1994以來出臺的政策調整內容更新到新修訂的消費稅條例中,如: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鉆石首飾)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征收,增加了煙、酒復合計稅方法,調整了消費稅稅目和稅率。二是配合增值稅條例,將納稅申報期由10延長至15,調整了消費稅納稅地點的規定。三是對營業稅條例進行了四個方面的修訂。壹是對納稅地點的表述進行了調整;二是刪除了對拆借業務余額征稅的規定;三是考慮到營業稅稅目具體征收範圍難以全面列舉,刪去營業稅條例所附稅目稅率表中的征收範圍壹欄,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四是與增值稅條例相銜接,將納稅申報期從10延長至15。進壹步明確了境外納稅人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扣繳地點和扣繳期限的規定。據悉,此次修訂條例主要是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時間很緊,所以基本上沒有對優惠政策進行新的調整。過去已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不需要修改三個條例的相關內容,因為三個條例已經明確規定,國務院在執行中可以調整稅收優惠的範圍。來自/ya _ 396442540% C2 % C3 % D3 % ce/blog/item/d2a 558 a 770 b 99b92d0435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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