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不承擔投資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理財產品,亦即所謂的保本保息的理財產品,應當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2、對於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亦即所謂的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對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應視為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3、對於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亦即所謂不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應當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
擴展資料: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要繳稅原因是
企業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應屬於投資行為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在財務核算上壹般都視同短期或長期投資,站在企業角度,這樣核算的好處顯而易見,取得投資收益只考慮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可以輕松回避繳納流轉稅的問題。
稅務人員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應屬於市場經營行為
作為壹名稅務工作者,站在稅收角度認為企業如此的財務核算行為不妥。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不應視為投資行為,因為但凡投資,風險與收益的機會都會並存,企業在投資前都會謹慎評估,而且也確實會有投資損失的事實發生。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則不同,無論從理財產品的選擇還是購買金額的多少,企業對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有很強的控制能力,能夠有效的規避風險,因此也很少有企業因為購買銀行理財產品而出現了損失的。所以本文認為,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經營行為,取得的收益理應首先受到流轉稅的調節,其次才是企業所得稅的調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