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基金的基本結構
圖1:契約型基金的基本結構私募基金最初是以信托加投資的模式出現的“陽光私募”。經歷了大約10年的發展,直到2013年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才第壹次給出了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據。從監管政策的演變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發展階段:
●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之前,私募基金必須由信托和券商以“公司”和“有限合夥”形式設立。
●2065438+2003年6月1日,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圍;明確了私募股權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為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
●2065 438+0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辦法(試行)》實施: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設立、基金產品發行明確登記備案,無需行政審批。私募基金從“遊擊隊”變成了“正規軍”。
●2065 438+2004年8月22日,《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明確了私募基金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和適度監管原則,探索負面清單制度,進壹步明確了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監管框架。
由於契約型基金具有市場化、靈活性的特點,自《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以來,發展迅速。與公司制和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
三種私募股權基金的比較
圖2:三類私募基金比較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合夥制私募基金相比,主要優勢在於合格投資者數量可達200人,基金在稅收方面不作為納稅人(實際上不納稅)。而契約型私募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私募或並購重組業務中需要通過嵌套式有限合夥來實現。
契約型私募與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的比較
圖3:相比信托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相比信托在投資者數量上更有優勢。但相比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基金也有三個明顯的劣勢。壹是因為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直接進行股份登記。其次,沒有金融牌照,不能直接放貸;最後,因為相關資質沒有放開,不能做ABS經理。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設立、發行和運作結構
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參與機構
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參與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其他私募服務機構。
基金經理必須有相關科目;
●私募基金可以由第三方托管人管理,基金合同也可以約定不管理私募基金,但必須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方面,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或者委托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機構銷售;
●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提供服務的服務外包機構,包括份額登記、基金估值等,這類工作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己承擔。
二。契約型私募發行流程(1)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流程
契約型私募的基本發行流程
圖4:契約式私募的基本發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辦理登記手續,並在基金募集結束後完成基金業協會登記。
●基金登記:基金管理人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協會提交登記申請,協會在收到全部登記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辦理登記手續。
●基金備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提交的材料包括:主要投資方向、基金類別、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協議(若采用委托管理)、托管協議(若托管成立)以及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已註冊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開始產品運作。
(2)契約型基金運作的基本流程。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在設計基金合同、募集資金的同時,還需要選擇托管人或相關工作,以保證後續的資金結算和估值核算。
契約型基金運作的基本流程
圖5:契約型基金運作的基本流程
三
契約型基金產品的設計和運作框架
(1)單壹投資基金
這裏所謂的“單壹”,是指發行結構相對簡單,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人組成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市場上比較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