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壹式壹份)。
(2)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的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機關原核發的《國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已發放電子稅務證照的不需提供)(如證件丟失,可憑納稅人的丟失聲明辦理)
(4)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防偽稅控系統金稅卡、IC 卡或金稅盤、報稅盤。使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應提供稅控盤、報稅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需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