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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的追征和補征的時效規定是什麽?

稅款的追征和補征的時效規定是三年的時間。也就是海關如果發現實際征收的關稅少於應當承受的關稅,並且是已經為納稅人的原因所導致的,那麽是需要在三年的時間內要求對方補繳稅收。

壹、稅款的追征和補征的時效規定是什麽?

稅款的追征和補征的時效規定是三年的時間。關稅的補征是指在進出口貨物完稅後,海關發現實際征收的關稅稅款少於應征稅額,並且少征稅額是非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的,而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差額的制度。關稅的追征是指在進出口貨物完稅後,海關發現實際征收的關稅稅款少於應征稅額,並且少征稅額是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的,而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差額的制度。對於應當補征的稅款,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壹年內,向納稅義務人征繳,對於應當追征的稅款,海關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三年內,向納稅義務人征繳。超過上述時限,海關再無權補征或者追征關稅。

海關補征、追征稅款,應當制作補征、追征關稅稅款的決定,填發關稅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並要求其在壹定的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對關稅的補征或者追征,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如果從貨物申報進出口到補征或者追征期間,國家的關稅稅則、稅率發生變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補征、追征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偷稅漏稅的規定內容是什麽?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漏稅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稅收的故意、客觀上未采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稅款。

漏稅應當依法補交稅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可能對於稅收的征收和繳納並不是特別的清楚,通常情況之下應當是由當事人自行來進行申報,然後按照申報的稅額來要求繳稅。當然也有些情況之下可能會存在著少繳稅收,那麽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征收稅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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