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罰款,不是罰款。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為其設定新的貨幣支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是壹種相對溫和的間接強制措施。稅收滯納金與稅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依法按照滯納稅款加收稅收滯納金是壹種執行處罰。它與稅務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①在目的上,稅務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增設稅收滯納金的目的是督促未迅速履行納稅義務的人,這是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履行明確的納稅義務為前提的。(2)在法律性質上,征收個稅滯納金並不違法,但這是壹種防止違法行為的預防性措施。對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加收壹天的滯納金直至繳納稅款,防止其不規範履行納稅義務。另壹方面,稅務行政處罰是基於稅收違法者的違法行為,使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比加稅滯納金範圍更廣,措施更嚴,不局限於金錢支付形式。(3)在構成要件上,稅務行政處罰要求行為人有主觀過錯,沒有主觀過錯的行為造成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附加稅是不同的。它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客觀行為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就會征收稅款滯納金,以提醒和督促管理相對人履行義務。
法律客觀性: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