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於壹次性所得的,應當壹次取得;屬於同壹項目的連續收入的,壹個月內取得的收入視同壹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九條規定:
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所稱同壹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中所列特定勞務項目的單項,個人有不同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當分別扣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1稅務管家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征管銜接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56號),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按照以下方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表》。
年度預扣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壹致的,居民個人應於每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收入額為收入扣除費用後的余額。勞務報酬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按800元計算減除費用;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按20%計算扣除費用。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計算依據,在應納稅所得額中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至40%的超額累進稅率。
在匯算清繳中,勞務報酬所得以減除20%費用後的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