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稅務機關以偷稅為由,向某磚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下達後,磚廠未能自動履行,稅務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未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申請執行人將未繳納的稅款與罰款混在壹起,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關於該稅是否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壹種意見認為,稅款和滯納金只能由稅務機關強制執行,不能由法院執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稅款。”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強制執行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對於稅款和滯納金,法律明確賦予稅務機關強制執行的權力,不壹定要由法院強制執行。另壹方面,他們不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除非法律有例外,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法定權力,非經法定程序和授權,不得隨意轉讓。第二種觀點認為,稅款和滯納金可以由稅務部門強制執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因此,對於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執行,稅務機關可以選擇自行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賦予稅務機關強制執行權,但並不排斥法院的司法強制執行權。因此,當稅務機關自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後無法強制執行稅款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筆者認為稅收和滯納金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從我國現行司法行政體制的建立,可以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與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不沖突。稅務機關征收稅款作為壹種行政行為,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本質區別。稅務機關在無法通過自身強制征收稅款時,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但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在向人民法院申請稅收強制執行時,不能將申請稅收強制執行與申請稅收行政強制處罰混同為壹個案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征收稅款和滯納金的行為是稅務機關的行政征收行為,不同於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的稅收行政處罰行為。因此,稅務機關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時,應作為兩種情況處理。
上一篇:培訓總結普及版500字十篇下一篇:稅務機關企業復工政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