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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權的原則是什麽?

稅收優先權是指稅收的征收和存儲不受其他壹般債權行使的限制,體現了國家所擁有的壹種稅權的優先性。稅收優先原則體現了國家的政治權力優先於部分經濟權力,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這裏的稅權主體是國家整體和代表國家行使稅權的稅務機關;優先權是針對稅收以外的壹般債權。

新《稅收征管法》第45條明確規定了稅收的優先性:稅務機關征稅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上述規定包含三層含義: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它並不優先於所有無擔保債權,也不能對法律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行使稅收優先權。比如,對於破產企業,法律規定破產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生活保障費優先於稅收。在這裏,員工是企業的債權人,員工的工資、生活保障費等債權優先於稅收。

二、納稅人欠稅時,稅收優先權可在抵押、質押和留置權中實現。有兩個先決條件,

壹是納稅人欠稅;

第二,之前發生過欠稅。即納稅人的欠稅發生在其財產抵押、質押、留置之前。納稅人在欠稅情況下設立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和抵押權人說明欠稅情況。抵押權人和質權人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欠稅情況。納稅人抵押、質押、留置其財產的,不是納稅人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是在抵押、質押、留置執行時,可能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為保證稅收安全,規定納稅人先欠稅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執行。在這裏,稅收執法權的大小是以納稅人欠稅和滯納金的價值為基礎的。

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第壹,如果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稅務機關將處以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則稅款優先於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二是納稅人未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罰款或者沒收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綜上所述,確立稅收優先原則不僅增強了稅法的剛性,也增強了稅法在實施中的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

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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