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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方式有哪些?

稅收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的規定,結合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本著有利於征收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組織稅款入庫所采取的具體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查賬征收。指的是稅務機器

稅收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的規定,結合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情況,本著有利於征收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原則,組織稅款入庫所采取的具體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a)審計收集。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賬目所反映的經營情況,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適用於賬簿、憑證、會計等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準確核算生產經營狀況,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2)批準收藏。對於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納稅資料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特定方法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是納稅人納稅的壹種方式。具體包括:

1.檢查收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核定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生產的應稅產品的核定產量和銷售額,並據此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適用於生產規模小、賬冊不完善、產品分散、稅源分散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2.查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壹般市場銷售單價,通過核對數量和相應稅額,計算納稅人應稅貨物銷售收入的方式。適用於城鄉集市的臨時經營者和機場、碼頭等場所的經銷商征稅。

3.定期配額收集。指壹些營業額和收入無法準確計算的小工商戶。自行申報和鑒定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壹定時期的營業額和所得稅征收率,實行多稅合並的辦法。

批準收集適用於以下情況: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設置賬簿;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3)雖設置了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審計和收集;

(四)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5)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和費用,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

(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前者是指繳納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的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後者是指與納稅人發生經濟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並匯給稅務機關的行為。這兩種征收方式適用於稅源分散、難以控制的納稅人。[第頁]

(4)自核自付。自核自付又稱“三自付”,是指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會計狀況,按照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自行向開戶銀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

(5)委托收款。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實際需要,委托其他部門和單位代為執行稅收征管任務的壹種稅收征管方式。

收稅程序是怎樣的?

由於征收方式不同,稅收征收程序也不同。稅款壹般由納稅人直接向國庫征收處(設在銀行)繳納。國庫征收的稅款隨繳款書壹起轉到支庫後,完成稅款征收入庫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開具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作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專用憑證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律憑證,其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定。完稅證明的種類包括各種完稅證明、繳款書、印花稅票和其他完稅證明。

3.納稅期限和延期納稅有什麽規定?

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督促納稅人按時履行納稅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額的大小,規定不同的納稅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考慮到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也規定:“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為規範延期支付行為,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於加強延期支付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

延期納稅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延期納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前以書面形式提出。

2.納稅人客觀上確有特殊困難,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國家經濟政策調整等。[第頁]

3 .必須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批準。數額較大,申請延期2-3個月的,須經省市稅務局局長批準。

4.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同壹稅種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延期繳納壹次。

5.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不收取滯納金。

什麽是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稅務機關除有權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2‰的滯納金。

5.退稅少繳稅有什麽規定?

征稅金額的要求是:依法征稅、按率征稅、應收賬款全額征收、多繳少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退稅作了如下規定:

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經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稅。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追繳;特殊情況下(金額指654.38+萬元以上),征收期可延長至654.38+00年。

減免稅有什麽規定?

減免稅是壹種稅收優惠,是國家在壹定時期內根據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的要求,免除部分納稅人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特殊措施。

辦理減免稅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壹)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附送相關資料。

(二)申請減稅、免稅,必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批機關審批。

(三)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並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減免稅統計報表。

(四)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減免稅;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稅務機關有權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追回已減免稅款。[第頁]

(五)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停止減免稅;對於未申報者,稅務機關有權追回相應的減免稅款。

(六)減稅、免稅期滿後,納稅人應當從期滿的次月起恢復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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