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即可。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取消壹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發票遺失須登報聲明作廢”將成為歷史。與此同時,“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的規定也被取消。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宣布再取消壹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舉將進壹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25項稅務證明事項,其中12項自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13項根據多項其他規定停止執行。此次取消的25項稅務證明事項,從涉稅領域來看,涉及發票票證3項、稅務登記3項、稅收優惠19項;從證明性質來看,涉及法律事實證明9項、資格資質證明3項、權利歸屬證明2項、其他客觀狀態證明11項;
從證明來源看,需要納稅人專門為辦理稅務事項另行從第三方取得證明材料的***5項,包括發票丟失登報聲明、軟件檢測證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證照等納稅人已有材料的***20項,包括稅務登記證件、個人身份證明等。
國家稅務總局還修改了《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也取消了“稅收票證遺失登報聲明”。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對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壹律不得新設證明事項。
人民網-國家稅務總局:丟失發票不再要求登報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