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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項目及扣除標準

項目: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標準: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8%)。

01

工資、薪金支出

扣除標準:據實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02

勞動保護支出

扣除標準:據實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03

職工福利費

扣除標準:14%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04

工會經費

扣除標準:2%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05

職工教育經費

扣除標準:8%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6

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五險壹金)

扣除標準:據實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07

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扣除標準:5%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08

業務招待費

扣除標準:60%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09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壹)扣除標準:15%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扣除標準:30%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0

公益性捐贈支出

扣除標準:12%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拓展內容

1、扣除項目指為生產、銷售增值稅應稅產品所耗用的外購物料等項目。由於各國所選用的增值稅類型不盡相同,因此其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也不完全壹致。我國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包括:為生產、銷售應稅產品所耗用的外購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動力、包裝物和為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費。上述各扣除項目的具體範圍主要參照財政部頒發的《國營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內容來規定。

2、不得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除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贈性支出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3、納稅地點

①居民企業: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②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所在地(多機構、場所的經批準可以選擇匯總計算繳納);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4、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為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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