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如在規定的納稅期前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繳納的通知書,並註明限期繳納的時間和 繳納的稅金數額;同時,要密切註意納稅人動向,發現轉移應稅物品跡象的,及時責 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再行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必須 經過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而且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 他財產時,必須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並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員是公民的, 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 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在手續完備方面, 稅收保全措施也有嚴格的規定。征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 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扣押收據和查封清單的主要內容包括:扣查(即扣押、查封,下同)日期,扣查商品、 貨物和其他財產的數量、品種、等級、金額,扣查批準機關、批準人、執行人以及 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和執行地點等。這樣規定是十分必要的,因為稅務機關擁有對納稅 人較大的監督管理職權。強化對行使這些權力的約束,不僅可以避免因手續不全引起 不必要的稅收爭議和法律後果,防止發生侵權行為,而且可以增強稅務人員的法制意 識,加強廉政建設。此外,還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鉆這方面的空子。實施稅收保全的範 圍只能是相當於應納稅款的那部分銀行存款或者應稅物品。對無照營業規定的扣押對 象只限於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壹般對鮮活、易腐易爛的商品、貨物不輕易扣押, 以避免出現執法中的隨意性。什麽是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在哪種情況下可 采用稅收強制的執行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款到期後尚不繳納時,稅務機關 可以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當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賣部分財產以抵繳 稅款的壹項措施,它較之稅款到期前的稅收保全措施更為充分地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 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稅收強制 措施執行。 (1)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在稅 </script> 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後15天後仍未繳稅的,可以采取稅收強制繳納措施。需要 指出的,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所繳納 的滯納金可以同時強制執行,但在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起訴期間,不應 當強制扣繳罰款。根據征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復議和訴訟期間,只有稅收保全措施 和強制執行措施不停止執行。這樣規定既充分體現了“先納稅,後打官司”原則,有 利於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同時又可以做到慎重罰款,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 益。如果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 行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因偷稅抗稅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 出口退稅款,稅務機關除可以無限期追征稅款外,並可以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由 於這種情形比第壹種情況惡劣,所以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稅務機關無須向當事人 發出15天內繳納稅款的最後通牒,這樣不僅在立法上顯示出稅收處罰的分寸掌握得比 較好,而且在執行中也便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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