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納稅人欠繳稅款處罰如下:
1、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稅務機關會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會超過15日;
3、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經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5、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6、稅務機關會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欠稅情況;
7、欠繳稅款數額5萬元以上的企業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8、納稅信用等級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綜上所述,依據的規定,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稅費的納稅人,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有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納稅人相當於應稅額的財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