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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措施執行範圍

包括納稅人的存款、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務機關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執行範圍內。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壹處以外的住房不屬於征管法所稱的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稅務機關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反觀稅收強制執行,自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以來,關於強制執行範圍例外情況的規定並不具體,也沒有看到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稅收補充規定。雖然基層稅務部門不太習慣、也不忍心過多地使用強制執行和保全手段,但是目前應當使用這種手段的情形還是很有必要的,特別是《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從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後,欠稅不繳既要公告更要追繳,強制執行和保全手段的使用必須從不習慣到習慣,從心慈手軟到依法打擊,要鐵了心腸依法執行到位。因為對違法者的仁慈即是守法者的懲罰,什麽性質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什麽性質的處罰,這就是對所有納稅人的公平和公正!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規定在民事案件中不得查封的幾種財產,對稅收執法有借鑒意義,應該引起稅法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註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的8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這8種財產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和國、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據介紹,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廣泛使用的執行措施,由於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較為原則,對壹些問題未作規定,許多情況下無法可依,導致執行實踐中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時存在壹定程度的隨意性和失範,影響了部分案件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這個司法解釋,旨在進壹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四十三條 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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