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措施的區別

法律分析: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主要區別如下:

(1)二者適用對象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強制執行措施不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而且還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

(2)兩種措施的實施時間不同。稅收保全措施是在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實施;而強制執行措施只能在責令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限期繳納和法律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後實施。

(3)二者明確的金額界定不同。稅收保全措施以“應納稅款”金額為依據;而強制執行措施以“應納稅款和滯納金”金額為依據。

(4)二者采取的方式不同。稅收保全措施采取的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凍結金額相當於稅款的存款或依法扣押查封價值相當於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或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所得抵繳稅款。

(5)二者對納稅人的財產處分權造成的後果不同。稅收保全措施只是對納稅義務人財產處分權的壹種限制,並未剝奪其財產所有權;而強制執行措施在壹定情況下可以直接導致當事人財產所有權發生變更。

(6)二者稅款入庫的方式不同。稅收保全措施最終達到的是限定納稅義務人限期入庫應納稅款;而強制執行措施可以使應納稅款、滯納金直接入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 上一篇:雙港鎮的經濟概況
  • 下一篇:稅務畢業論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