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如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延長。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
稅收保全的意思是:
1、稅務保全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納稅期限前,對由於納稅人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導致以後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其主體對象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2、稅收保全包括兩種形式,其壹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金額進行凍結;其二是對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價值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進行扣押、查封。
綜上所述,稅收保全制度指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正常的稅收秩序,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行為的發生,以使稅收收入得以保全的目標實現而制定的各項制度,而我國施行稅收保全制度的核心在於對相關法規條例的設立和內容的實施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壹)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八十八條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