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進入、生產經營、退出過程中涉及的相關外部因素和條件,主要包括政府環境、市場環境和法制環境。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依法合規、公開公平、誠實高效、平等保護、誠實守信、權責壹致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革,優化服務,促進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優化本行政區域營商環境的第壹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的領導,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營商環境存在的重大問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承擔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資源節約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社會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優化營商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的宣傳教育,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弘揚誠實、信用、契約精神,為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損害營商環境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件方式,確定有關部門受理舉報投訴的具體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接受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指定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期限,並為舉報和投訴人保密。涉及實名舉報投訴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投訴受理情況;在舉報和投訴結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第二章優化政務環境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府服務效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實體政務大廳、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與政務服務事項有關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辦理流程等相關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壹的行政審批事項總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統壹辦理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相對集中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本級政府服務大廳,確保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權限落實到位。依法不需要現場勘察、專業技術評審、集體討論、專家論證、聽證、考試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規範行政審批,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審批條件和環節,實行首問、首辦、壹次性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牽頭代理、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對同壹事項壹視同仁。
行政機關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督、認定、認證、審查等方式變相設定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變相恢復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或者擅自撤銷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下放工作。承辦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承辦方案,做好承辦工作,確保承辦的行政審批事項有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放行政審批的技術支持、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實行崗位責任制,優化工作流程,推行網上服務、並聯審批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提高行政效率。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履行法定職責的能力。
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購買專業技術服務,提高服務市場主體的專業化水平。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