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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肥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和實行投資許可證登記制度的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 為進壹步引導投資方向,優化投資結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合肥地區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納稅,並按本規定辦理投資許可證。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市、縣地稅局負責征收,投資許可證由市計委統壹發放和管理。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稅率的確定和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在合肥地區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程序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壹)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管理程序辦理立項、驗資、統計登記等手續後,向計劃部門申報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在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批準後30天內,到市地稅部門核定稅率(省批項目到省地稅局辦理),辦理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手續,市地稅部門應在10天以內辦好核定稅率等續;

(三)旅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規定的期限和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到銀行預繳投資方向調節稅。第五條 投資方向調節稅經稅務機關預征後,年度終了時按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結算,項目竣工後按實際完成投資的財務決算數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第六條 凡在合肥地區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中央、省批準投資的項目),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不論其資金來源、經濟類型、建設性質,均須持納稅或零稅率憑證和統計部門有關憑證到市計委登記,領取投資許可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有關核定稅率通知到市計委領取投資許可證。第七條 市經委審批的技改項目投資許可證,經市計委統壹編號後,由市經委憑納稅或零稅率憑證和統計部門有關憑證發放;經市政府批準對技術革新改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先征後退”的企業,在“先征後退”期間,可持有關批件到市經委辦理投資許可第八條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合肥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批後,到市地稅和市統計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憑稅務部門和統計部門有關憑證,到市計委領取投資許可證。第九條 沒有領取投資許可證的項目,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建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十條 投資許可證壹次發給,多年使用,直至項目工程竣工。投資許可證每年須進行年檢,年檢時,建設單位必須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年終結算表和統計部門審核後的統計年報表。凡經年檢的投資許可證繼續有效,未經年撿的投資許可證不得繼續使用,相應項目不得繼續建設。第十壹條 投資許可證按統壹格式印制並編號,正本由建設單位保存以備有關部門查閱。建設單位按副本格式制成牌子,在施工現場公開懸掛,尺寸不得小於長1.2米、寬0.米。第十二條 對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稅務機關除按其適用稅率征稅外,並可對納稅人處以應納稅額五倍以內的罰款,但適用0%稅率的計劃外項目,由計劃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第十三條 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建設單位,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領取投資許可證,虛報、瞞報投資工作量,偷、漏稅款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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