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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程序法的主要制度包括

稅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包括五項,即鑒定制度、回避制度、職權分離制度、聽證制度和時限制度。

1.識別系統

表明身份制度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行為開始時,向稅務行政相對人出示履行職權證件的制度。這壹制度不僅是為了防止偽造和欺詐,也是為了防止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越權和濫用職權。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稅務人員與其辦理的稅務事項有利害關系,稅務機關應當指定其他稅務人員分別辦理的制度。這是實現正義原則的重要制度。

3.職能分離系統

職能分離制度直接調整的不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而是稅務機關內部機構與人員之間的關系。這壹制度要求將稅務機關內部壹些相互關聯的職能分開,以便由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控制和行使。這壹制度的法律意義在於保證稅收管理的公平正義,加強對稅收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4.聽覺系統

聽證制度是指稅務機關在作出影響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告知納稅人作出決定的理由和聽證權利,然後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發表意見和提供證據,稅務機關聽取其意見並采納其證據的壹項法律制度。聽證制度被公認為是現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對保證行政程序的公開、公正和公平發揮著重要作用。

5.時間限制系統

時限制度是指稅務行政行為的整個過程或其中的某些階段受到時間限制的制度。《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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