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納稅人、課稅客體、稅基、稅率等項。
1、納稅人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及個人,表明國家直接向誰征稅或誰直接向國家納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大類(見課稅主體)。
2、課稅客體是國家征稅的目的物,表明國家對什麽事物征稅,包括人身、事實、物件三類,物件又分為資源、商品、所得、財產。
3、稅基是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有實物量和價值量兩類,前者如土地的畝數、房屋的間數,後者如營業額、所得額等。稅率是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比率,按與稅基的關系分,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比例稅率不以稅基變化為轉移;累進稅率隨稅基增加而提高
4、定額稅率是以定額形式表示的單位實物量的稅率。這些基本要素連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機地組合在壹起構成具體的稅種,各類稅種有機地組合在壹起構成壹個國家的稅收制度。稅收制度是由稅法規定。
擴展資料:
稅收的特征如下:
1、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
2、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壹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另壹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
3、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準征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壹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壹種固定的連續收入。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準,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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